donghua1
 
绍兴师爷法律博客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博客

2007.09.02 15:18:53 晴
 绍兴师爷的相册视频  
27CDB6E-AE6D-11cf-96B8-444553540000' codebase='http://download.macromedia.com/pub/shockwave/cabs/flash/swflash.cab#version=6,0,29,0' width='450' height='390' >::URL::http://www.56.com/p_14401768.swf
标签:孔建祥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7.02.01 23:45:07 晴
此文通过PC客户端发布 盗窃罪法律援助案辩护词  
 
盗 窃 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指定并由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认真仔细查阅了该案一审的有关案卷材料,同时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有关本案的情况详细向她进行了深入的了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案情事实及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院给予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一、本辩护人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戈某某涉嫌盗窃罪名指控没有异议
 
 
二、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戈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并有悔罪表现,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被首次讯问时和以后的几次提审中,就全部如实供述了自己所作的全部案件事实,在辩护人去会见他时,被告人也充分认识了其自己所犯罪的严重性和受到的深刻教育,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学习,学习科学知识,将来能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为社会做自己应有的贡献,为此我们应该给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以机会,让他们能接受帮教,改正错误,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被告人戈某某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戈某某出生日期为1989816日)的犯罪案件,我国刑法从刑罚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采取了两条特别原则:即从宽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和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同时,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因此,本辩护人特别提出,本案被告人根据法律应当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特请求法庭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相辅的原则,能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使得被告人能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能为社会作出其应有的贡献。相信被告人本人也真的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了法律意识,能得到很快改正,被告人还未成年,还很年轻,还需要我们大家的帮助。
 
 
谢谢法庭给予本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本辩护人的首轮辩护意见暂时到此,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
 
 
孔建祥  律师
 
 
200721
 
 
 
标签:盗窃,法律援助,辩护词,律师,绍兴师爷,孔建祥律师,志远大律师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7.01.11 01:52:10 晴
 关于轻纺城收购武汉香江贸易公司持有的武汉龙鼎置业公司部分股权议案的质疑  
关于轻纺城(600790)收购武汉香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龙鼎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议案的
质 疑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其网站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决议,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武汉香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龙鼎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本公司将收购香江贸易持有的龙鼎置业1608万股(占总股本的6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5.88元,转让股权款的总额为人民币94,550,400.00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表决,全部投了赞成票。对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审计和评估。就本次股权受让事宜,公司与香江贸易草签了《武汉香江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上被出售资产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不存在被担保、抵押、冻结的情况,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1)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审计的机构是湖北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准日:2006年12月22日,截止2006年12月22日,所有者权益:2688万元,总资产:8480万元,流动负债:5800万元(以上数据为100%股权)。
(2)对本次竞拍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是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22日。
(3)受让方应自协议生效之日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56,730,240.00元)。受让方应在获得工商部门批准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总价款的全部余款(即37,820,160.00元)。
(4)《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协议》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生效时间为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协议》的签署日期:2006年12月26日。
(5)随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完成,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发生了根本性的优化,在做强、做大、做优市场、物流和黄酒产业的同时,进行适当的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源,对今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交易对公司本年度的业绩不产生影响。
(6)本公司独立董事全部同意本次股受让方案,认为本次交易是在出、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作为一名土生土长在“轻纺城”边上的绍兴人,大学毕业后却没有机会回家乡工作而去了风景优美的浙西他乡,做了一名十多年的“人类灵魂工程师”,为了更加有所作为和渴望为家乡蓬勃发展的建设和发展做点贡献,也因为根基在家乡,因此,几年前经过“世纪抉择”而买断工龄从全民的电力职业培训单位受聘进入了家乡的一家著名民营企业,当时也差点考虑去该上市公司应聘,终因没有看到合适的岗位和时机而没有成行,而去了有看起来似乎比其更大、更漂亮办公大楼的被当地政府极力扶持的著名民营企业,待遇条件对于当时来讲也是较优厚的。可是,结果证明是错了,在该公司呆了将近不到三个月的试用期而匆匆“逃离”了,否则,要么继续坚持服务五年,要么承担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过后不久,该公司就发生了震惊世人的变故,结果是嘎然易主。
到杭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互联网、IT企业管理的熟悉和锻炼,最终还是决定专业从事有家乡地域特点的、古时被称为“绍兴师爷”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但对于企业管理和运营还是不断关注和潜心研究,同时期望能为民众和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以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最终达到社会和谐之佳境。
因此,本人曾经多次并必将再次持有该上市公司微量流通股份,作为一名证券投资实践者以及对《公司法》和企业管理十分关注和有所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希望并正在看到该上市公司能在新的股改方案下更加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当地广大市民的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也为所有参与进场交易的生意人和为此提供大量原材料和成品的实业者能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收益,同时也为对于其上市股份充满希望和看好的证券投资者得到有力的实质保障。但是,本人经过仔细研究该公告和协议的具体内容,结合本人几年来一直关注该公司上市股份历年来的表现,觉得有一定的疑问和不解,根据公告内容和自己所熟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提出以下个人管见、疑问,希望公司和广大对此有所关注和研究的专家学者及投资者也能有所分析、考虑、答疑。
根据公司公告内容,得知“武汉香江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公司住所在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3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新生;注册资本为壹佰元;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公司住所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法定代表人也为李新生;注册资本为贰仟六佰捌拾万元;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一家经营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的公司。”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资本按规定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新《公司法》摒弃旧《公司法》“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而香江贸易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应是按照原《公司法》注册的,因企业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其“注册资本却为壹佰元”,如果注册资本真是100元,则就有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但按此法律是否能设立为有限公司形式表面上没有明确规定,按理是应该不能称“有限公司”的,也不能称“有限责任公司”。难道是文字错误?漏了一个至少是“万”字的低级错误?还是其他?实际情况现还不得而知。此为疑问一。
而其持有部分股权(1608万股,占龙鼎置业60%的股权)的龙鼎置业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为法人独资企业,应该是按照新《公司法》组建注册的。作为法人独资企业,也就是香江贸易公司是龙鼎置业公司的一人股东,龙鼎置业公司就是属于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而因轻纺城不是全部受让其股权,也就是龙鼎置业公司会出现第二个股东,则就不会是一人公司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规定和对外投资的限额,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一人股东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对于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顺利变更为有二个及以上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没有明确规定,至少不会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法人独资企业了。不知道如何考虑该问题和能否顺利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此为疑问二。
同时,根据审计和评估报告,该龙鼎置业公司所有者权益:2688万元,总资产:8480万元,流动负债达:5800万元。合同标的的转让价为每股5.88元(即以5.88倍的对价受让其部分股权1608万股(占龙鼎置业60%的股权),计人民币94,550,400.00元)。龙鼎置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注册资本为2680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2月22日,经过短短4个月的运作,在实际所有者权益仅增加了8万元,轻纺城却用将近一个亿的代价去收购其龙鼎置业60%的股权(是部分股权1608万股,但却超过了其总资产的8480万元)。可是,联想轻纺城几年前委托证券公司理财投资损失7000多万元,最近股改中又处理掉了早就爆出的严重亏损的下属公司舒美特,经过修改、调整后的股改方案倒是很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赞许,但愿其能轻装上阵,有一个很好的发展。公司股改后,剥离了亏损严重的舒美特纺织业务,形成以“市场、黄酒和物流”为主的产业结构,但公司如此进行房地产业务开发是否会分散和再次拖累公司的主业?
上述两个武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新生,而因网上也找不到任何一条其他有关信息,其他情况不得而知。对于新成立的公司,除了注册资本金,根据报告,其他大概就是有一块或者几块土地资产,但其价值已经从7,551.71万元评估到19,967.54万元,增值12,415.83万元,增值比例为164.41%,而轻纺城却以588%的比例不远千里去出资收购,虽是其上市公司行为,不管其如何运作;可能是极其看好其潜力,“外人”也管不到,但其潜在的风险对于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状况来说可能确实是不小的。几次不想多说、多写了,但作为一名绍兴人,曾经的“小股东”,也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出发,实乃是因为其担心和为其更好发展,也就更有义务提出质疑。此为疑问三。
水平和资料有限,以上个人分析意见仅供参考,只起抛砖引玉作用,不作为证券投资买卖的建议,据此买卖,结果自负。
(注:需转载须保留本文的完整内容)。    绍兴师爷  2007年1月10日 完稿
标签: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6.07.05 03:30:57 晴
 内地注册商标与台湾地区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  
310013 浙江杭州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
Text

中国农工民主党浙江省委会省直党员  中级律师
Text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初始委员
Text

杭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
Text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大家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和实际注册量愈来愈多的情况下,对此的注册异议纠纷也日益增多。但因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人员少,处理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建议能够加快处理进程,从而更好、更快地保护相应注册人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公告注册商标,则不管如何对此提出异议,使得相对方受到很大影响。现从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华瑞”商标与台湾华瑞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中文“华瑞”商标和其商号保护的有关法律冲突问题。
【关键词】华瑞商标   华瑞股份   商标异议   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

    杭州某著名电脑有限公司为做到永续经营,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也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自有品牌的计算机产品,为此于2002年注册了几个电脑产品系列商标,其中有一个“华瑞”商标,但台湾华瑞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正式注册商标后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在台湾地区注册的“华瑞”中文商标和其商号,本人曾为该公司代理书面作了答辩,以下是答辩的主要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冲突问题,值得国家有关立法和管理部门以及专家和司法机关的认真考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本答辩人认为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华瑞”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敬请您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不当申请。
    杭州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是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IT企业,是一家集PC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自主品牌的硬件、软件产品的生产研发实力,以完善精良的技术团队及良好的企业形象而成为浙江IT行业的佼佼者。
    该公司以“商道即人道”为企业文化,团结了一大批有志IT事业的高科技人才共同发展,并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国际知名大公司的鼎立支持,并与之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如INTEL公司等。公司成立之初,率先在杭州创办了以专业从事电脑安装、销售、服务和培训的专业电脑大卖场——杭州某电脑科技商城,开业之初,就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良好的售后服务,高档次的购物环境得到了杭州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公司始终如一坚持的“求新、务实、诚信”的企业发展理念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多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浙江省IT行业质量信得过单位”,公司也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发展中的杭州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增加产业投入,以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奉献给广大消费者,以此达到“永续经营”的长远目标。
    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自有品牌的计算机产品,杭州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为此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
    对华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本答辩人认为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特作如下具体答辩,请您委评审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本答辩人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中,“华瑞”只是其中的一个,并不只
有“华瑞”一个商标,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注册系列商标是为了推出不同系列、不同型号的PC产品之用。另外,“华瑞”商标所含的“华”字和本答辩人的公司字号(某电子电脑公司)源出一脉,都是可以使人联想到‘中华民族’的博大精深。
(二)据异议人所称,其在台湾曾注册了华瑞中英文组合商标(繁体),本
答辩人认为其注册在台湾,异议人只在台湾拥有其商标的所有权,台湾与大陆虽属同一个中国,但属于不同地区,地域范围不同,特殊的历史原因,决定了其在大陆并不享有“华瑞”商标的所有权。
(三)异议人称其在大陆也注册了商标,但注册的不是中文,而是英文
“CET”,本答辩人认为这与“华瑞”中文字根本没有直接关系。本答辩人在商务印书馆最新出版的〖英汉双解词典〗上也查不出“CET”与“华瑞”有任何的关系。
(四)众所周知,商标与商号是不同的概念,驰名商品和商号可以跨范围得
到保护,可是,台湾地区的该“华瑞”商标不是全国著名商标,之前没有任何人在第9类商品中进行注册。
(五)国内有多少人知晓台湾华瑞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商标、商品,可以
做一个市场调查,有多少人知道就清楚了!异议人仅凭与苏州一家公司做过业务就称“其产品的质优、服务周到的企业形象已在中国被人熟知”,实在是理所当然的想象,太高估自己在大陆地区的影响力了,本答辩人也有产品出口至国外,但本答辩人也从来不敢说自己就是国际知名企业!
(六)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不适合其它国家和地
区的企业。
(七)本案只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只针对大
陆企业,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原则和权利,敬请您委驳回申请人的不当申请。此致
    礼!
                                                                            答辩人:杭州某电子电脑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一月十八日
    本案从申请人提出异议到如今已经过去整整三年半时间,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的通知或裁定,不知道何时才能收到处理结果,如此速度,使得答辩人至今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严重影响了答辩人的相应权利,如何来保护答辩人的应有权利?真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保护知识产权不至于影响了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
标签: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6.07.05 03:28:38 晴
 花季姑娘葬身醉酒司机高速车轮,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赔偿?  
310013 浙江杭州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孔建祥
Text

中国农工民主党浙江省委会省直党员  中级律师
Text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初始委员
Text

杭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
Text

【内容提要】 教师夫妇家庭唯一的女儿去一家单位面试回到校门口过马路时被一名醉酒司机超速、开错车道等多种严重违章行为给当场撞走了。含辛茹苦培养起来的大学生女儿就这样离开了人世,特别是本案当事人中的父亲是一位因历史的原因在49岁匆匆结婚,50岁才有这个宝贝女儿,当其在近70岁时终于实现了自己的诺言,把女儿送进了一所大学深造,谁知道就在女儿即将大学毕业其父亲73岁时就被这个醉酒司机给毁灭了。虽然肇事司机被判处刑事处罚,但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索赔上,其母亲历经艰辛,经过长时间多方、多次奔走和呼吁以及在律师的咨询和帮助下,最后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和得到至今同类案件全国最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使其父亲得到了一丝安慰。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小学退休的教师周某某,其爱人也是中学离休教师,在2003年12月他们在读大学的女儿在一家单位面试回校过马路时被一名醉酒司机(刚刚加入某外国籍,是位外籍华人)超速、开错车道等多种严重违章给当场撞走了。
    为得到一份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们特别是其母亲在痛失爱女的悲痛中奔波了近半年多,甚至亲自雇车以自己为参照目标以不同的速度在事发地点做试验,验证车子当时是否超速行驶等状况,终于经过四次认定最后才得到省公安厅公正的责任认定:醉酒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女儿不负责任。结果肇事司机被判了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据称在判决后不到三个月,为了逃避赔偿肇事司机就顺利出境了。
    一个因历史的原因其父亲在20多岁被错划为“右派”,还被关进监狱5年,在右派期间一直没法结婚,直到49岁才平反,平反后匆匆结婚,50岁才有这个宝贝女儿,当他从产房里抱出女儿那一刻时就许下诺言:一定要把女儿培养成一名大学生!他是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把女儿培养成大学生的,当其爱人70岁时终于实现了自己的诺言,把女儿送进了某市一所大学,谁知道就在女儿即将大学毕业时就被这个醉酒司机给毁灭了,把其爱人一生的希望打碎了,再次把其爱人打入了人间地狱!
    当时其爱人一直不肯火化女儿,他们在殡仪馆和女儿一共呆了20多天,女儿火化后他立刻就精神失常了,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近两年来,其爱人一直要去住院治疗,他们女儿的骨灰至今还放在家里,舍不得把她放到公墓去,其爱人整天沉浸在思念女儿中,两年来他们每天要给女儿放电视,开电脑…
    如果不是这场悲惨的事故,他离休后本来应该幸福地享受他的晚年生活,可是醉酒驾车葬送了他们女儿生命的同时也葬送了其爱人的“生命”,其爱人当年被错划右派也没这样痛苦,这种50岁得女70多岁丧女的精神痛苦并不是死亡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一个即将参加工作的年轻生命岂止是三十万元(一审判决支持的赔偿额)就能弥补的……为了安慰那可怜的爱人,其爱人一直在盼望早日能实现这个残酷的愿望。
    事后他们于2004年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万多,一审开庭是2005年1月31日,但在近9个月后的2005年8月的判决结果是按照2003年人均标准数字来赔偿的!2005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审法庭辩论是2005年,上一统计年度理应是2004年,虽然开庭时还没有权威部门的正式公布当地的平均标准数字,但开庭时他们已经递交了2004年度的人均标准数字给法院的,该数字与事后公布的完全一致,而实际判决时已经实行了该司法解释和正式公布了2004年度的有关数据,是否应该按照2004年度的标准赔偿呢?为此他们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撤消某市法院的错误判决,改为按照2004年度标准赔偿,并继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94万元,因为一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连一分钱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没有得到支持。
    其爱人这样的精神打击世上确实不多,右派大部分是结婚后被错划,现在都该有孙子了,所以其爱人的一生真的是很惨,只有赔偿精神抚慰金才能完成纪念女儿的愿望,象这样的特殊案例能否得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
    有关司法解释是否能得到补充或修改或取消?一个司法解释是否能剥夺公民的民事基本权利?特殊案例需要特殊的判决,是否能够“创新”而不是机械照搬陈规将是考量审理法院、法官的认知和良知!
被上诉人代理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再次歪曲了法律意义,更曲解了本案的真正案情。上诉人认为:本案的被告司机根本没有真正受到刑事惩处,其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已经出逃数月,至今还逍遥法外!否则省公安厅副厅长也不会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抓捕该罪犯了,怎么能说是受到刑事惩处了呢?某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形同虚设,是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更何况本案一审判决时被告司机早已出逃近十个月了,为什么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做出这样的判决?是令人费解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批复》之规定不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不是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上述司法解释是对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批复,不适用本案!因为其中还有死亡赔偿金、误工损失费等,是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将一般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混淆了,那还有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之一车主施某呢?他也是民事被告之一,他总没负刑事责任吧?难道车主也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上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民事侵权都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难道严重侵权达到刑事责任就不该得到赔偿?况且该刑事判决是否真正起到了惩罚作用还很难说?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了9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均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解释,对于实践中参差不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案发时被告司机是某某(某市)木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侵权人完全有承担赔偿责任能力,可是侵权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和经济赔偿,侵权人采取了卑鄙的欺骗手段出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也是很恶劣,明明知道自己醉酒、明明知道这辆车是不能上路的车(车灯不符合技术标准),但他无视法律,其行其素,终于酿成了一起惨剧,给上诉人带了一生的痛苦,侵权人这种任意践踏他人生命,任意践踏其国法律的行为、手段是极其恶劣的,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罕见的。当看到其爱人这些饱含辛酸的数字就知道其爱人这一生是多么的不辛,当其爱人从产房里见到女儿的第一眼时,就发誓要把女儿培养成一个大学生!那时教师的工资不高,上诉人又在安徽工作,其爱人历尽了千辛万苦把女儿培养成一名大学生,可是就在女儿即将大学毕业时却被醉酒肇事司机夺去了生命!上诉人全家人的精神一下就被击垮,特别是其爱人,数次住进了精神病医院,其爱人这一生的痛苦经历是多么惨,他的遭遇是极为罕见的,按照国家政策女儿可以安排到上诉人身边,安排到教育系统工作,天伦之乐的画面就在眼前,可恨的醉酒!可恨的醉酒肇事者司机彻底粉碎了这美好的一切!给上诉人一家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也变相夺走了其爱人的生命!至今其爱人一直处入精神恍惚之中,他在痛苦中等待这场官司结果,在痛苦中度过他不多的余生。
    从这里可以看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是多么严重!在这里上诉人并不是想把其爱人22年的右派所遭受的痛苦怪罪到被上诉人身上,之所以在这里提出其爱人这一生所遭受的遭遇是更加说明这个女儿对其爱人来说是多么的珍贵,更加说明其爱人的精神损害到了何等程度,当年他被错划右派时也没现在这样痛苦啊,不是错划右派的话他这个年龄该是做爷爷、外公的时候了,现在他每天都要看女儿的照片,那种痛苦的惨状真叫人惨不忍睹!这一切都是由侵权人肇事司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过去的22年痛苦历史已经有女儿弥补了,国家也给予了上诉人极大的关心和照顾,现在侵权人的恶劣行为把其女儿夺走,再次把其爱人打入人生低谷,爱人现在患上“心因性精神病”(有医院证明)被告司机在夺走其女儿生命的同时也夺走了其爱人的生命!这样的精神损害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是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是绝对不公平的,9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代替其女儿的生命,更不能弥补上诉人到死的痛苦!可是金钱能给女儿办实事,女儿生命没有了,以此来纪念上诉人可爱的女儿。其爱人身体一直不好,70多岁的老人,怎能经受如此的打击啊,他把一生的希望都寄托在女儿身上,是女儿使他忘记了痛苦,是女儿给他带来了欢笑,为了让女儿实现她生前能留在某市工作的愿望-----上诉人在几年前用尽全家的积蓄来某市买了房子,把女儿布置了一个房间,上诉人到今天还在给女儿买一些该买的东西,这种人间悲剧都是被告司机醉酒驾车所造成的。
    上诉人诚恳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体现了对醉酒驾车的严惩!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大力度严惩醉酒驾车,去年上诉人包车去现场求证时就想到,每场车祸都离不开醉酒和超速,如果没有醉酒和超速这两个恶魔车祸悲剧绝对不会发生,如果那天被告司机没有醉酒,没有超速,那其的家庭现在该是多么幸福啊,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很大的惩罚意义,还有本案的第二被告小客车车主施某,上诉人认为车主应当有对车辆本身的性能安全、对司机进行不可醉酒或酒后驾车等安全方面的教育,而第二被告施某不但没这样做,相反还让自己车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让醉酒驾驶员去驾驶,结果酿成了一起人间悲剧!第二被告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理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中第二被告辩称自己是残疾人,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试问一个能拥有私家小车的车主的酒店老板能说没有赔偿能力吗?请求高院判令被告施某承担连带责任,给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前醉酒驾车造成的车祸是举不胜举,某市2005年截止7月15日发生醉酒或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130余起,造成21人死亡,而去年同期醉酒或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只有50起,造成10人死亡。这两组数字相比,今年醉酒和酒后引发的事故比去年同期相比翻了一倍多,死亡人数也增加了一倍。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再不严惩醉酒驾车还会有更多的无辜生命葬送在凶残的车轮下。据中央电视台记者调查,从2004年5月1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截止2004年12月31日平均每个月醉酒驾车造成死亡人数是401人,而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平均每个月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人数是348人,为什么在新的《交通安全法》颁布后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概率不但没降低反而还升高了?根据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的张柱庭教授评论是执法力度不够,他说:“从去年发现对醉酒、酒后驾车的真正严厉执行严惩的不是很多”,所以上诉人请求法院对醉酒驾车要加大力度严惩!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在惩罚醉酒驾车。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及现在的二审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同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依据,足以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依法及时、公正判决。
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等待,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06年年初判决全部支持上诉人的观点和准确、合理的要求,判决按照当地2004年度标准赔偿,同时判决按照已知的现有全国地方法院公布的同类案件最高限额赔偿了上诉人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车主施某承担连带责任。后经上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经全部实际执行完毕。至此,虽然没有达到上诉人的全部要求,但案件本身终于得到了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解决。
    该案件关于责任认定问题曾得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上海电视台《律师视点》栏目的关注和报道,在上诉案件开庭时得到本地多家电视和报纸媒体的特别关注和报道,先后有全国很多媒体都予以转载报道。
    该案的处理、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标签: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6.05.23 18:32:46 晴
此文通过PC客户端发布 网络侵权案件举证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310013  浙江 杭州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  孔建祥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初始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

一、引子:2004年11月15日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三言两拍》栏目播出了《谁给我做的网页》节目,其开场白为:"有一句老话'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今天要说一桩比较离奇的事。说有一天,甲公司老板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关于自己公司的产品的广告,可是,在这之前,他从来没有计划去任何媒体刊登广告。一个老板怎么会不知道自己公司的产品要登广告呢?这还不算,过了一段时间,一家素不相识的乙公司找上门来,说是甲公司广告上的产品设计,抄袭了乙公司的创意,侵犯其著作权,将告它要求赔偿30多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二、案情简介:2004年9月底,湖州市长兴县一家布业公司的老板姚先生收到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告知说是绍兴的一家公司起诉了他的布业公司,要他准备应诉。姚老板说自己与该绍兴公司素不相识,事先没有任何接触。姚先生一看才知道对方是因为互联网上的一则产品介绍广告要跟自己公司打官司,这让姚先生感到更加纳闷了。姚老板说自己根本不会上互联网,公司里也没有一台电脑可以上网。由于缺乏互联网等知识,姚先生通过介绍聘请本代理律师帮助自己调查情况和做应诉准备。后得知是在某著名网站上刊登了姚先生公司的产品介绍,根据搜索到的网址,找到了该网站上制作发布的关于"长兴某某布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宣传网页。这是一项叫做"诚信通"的收费服务,专门针对企业制作,用于宣传企业和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该网站的相关声明,只有相关企业提交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等资料并交纳相应费用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服务,按照网站显示的信息,"长兴某某布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的是该公司外贸部。但事实情况是,某某布业根本不存在一个叫外贸部的机构。姚先生推测了一种情况,当时该网站业务员曾向他多次推销"诚信通"业务,来了长兴好几次,对公司的信息已经了如指掌,这些信息也足够在网站上发布一个"诚信通"服务内容所需要的信息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就是业务员在业务谈不成的情况下,为某某布业制作了一系列免费网页。赚不到钱也要吆喝,这是很多网站开始为了聚人气的通行做法。那么,姚先生的推测是否与事实一致呢?通过记者拨通该网站客户服务部的电话证实,开展此项业务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并经认证公司认证。根据该网站提供的电话,记者找到了上海的那家认证公司,认证公司给记者传回了2004年初"长兴某某布业有限公司"委托夏某某先生办理"诚信通"业务的授权书。记者随后又拨通了某某布业的电话,电话采访长兴某某布业有关管理人员,说授权书并非是真实的,公司也并无夏某某这个人。证明已经可以基本排除该网站存在过失的可能性,仿制授权书的应该另有其人。

三、审理过程:2004年11月4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绍兴某某家纺有限公司起诉长兴某某布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原告绍兴公司声称,自己拥有30多种印染花样的专有权,是经过著作权登记部门登记过的,而被告长兴公司在"诚信通"网页上发布的产品介绍中,与这30多种专有权花样是重合的。据此,绍兴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每幅一万元共计30多万元巨额赔偿。而被告长兴公司则认为,这30多种花样都是印染花样,而自己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织布,不要说自己从来没有去网上挂过产品介绍,就算挂过,也不会跟印染有一点关系。自己的产品都是清一色的布料,根本不存在直接需要花样的可能性。法庭上,本代理律师提交了一份杭州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证明了网页上的图案,并非与绍兴公司展示的30多种花样完全重合,重合的数量也不超过15种,而且也只是看着象,是否真为其图案或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权威部门的鉴定。更重要的是,在该网站其他"诚信通"客户的网页上,也能找到同样的花样,其实花样早在网上流传了,而原告提交的网站内容的公证书只能证明网络上确有显示这些内容的网页,虽然显示的是被告公司的名称和其外贸部及其联系人员,但原告根本无法证明这些内容是被告公司或其员工申请、制作、提交的,也就是本案首先存在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就算认定侵权成立,那也是"网上公司"的侵权,实体被告公司是否侵权无法认定。故绍兴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赔偿标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因此原告和法院希望通过法庭调解来化解双方的矛盾,但被告方是断然拒绝。

四、最后结果:经审理后,原告自己也觉得证据不足,还不足以告长兴公司侵权,因此拖了好长一段时间后,原告只好自行撤诉,至此,该案件这样就结束了。事后绍兴公司也没有再找长兴公司要求赔偿。

五、本案启示:网络侵权案件与其他形式侵权案一样,首先需要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而本案绍兴公司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印花图案被人侵权,则必须要自己来举证证明确是被告侵权了,证明有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和具体的侵权事实以及侵权后果的产生,法理都是一样的。可是,网络侵权案件又有其特殊性,就算原告看到并公证保全了相应的网页证据,但关键是要举证证明这些涉嫌侵权网页内容是被告方或公司员工所为,只有出现的事实证据还不行,哪怎么来证明是被告所为?相应的法律事实如何来证明和认定,就要靠充分的证据才行。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首先,本案网络上显示的是被告的公司名称、内部部门、图案资料,甚至联系人、联系地址等内容,但最后要落实到是谁放上去的问题,而这个证据可不是很好举证证明的,恐怕要通过网络提供商的证明,甚至公安部门的网监警察查询上网IP地址等,找到是否是被告公司的IP地址才能判断出是否是被告方所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还有本案就算被告公司有这个具体的联系人,也还不足以证明是被告所为。互联网络可是无国界、无人员之分,现在是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言论和内容,只要不是明显违法犯罪的,则一般通过简单注册都可以发布。当然,作为本案原告,因本案是需要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功能的,要是原告一并或要求追加该著名网络公司为被告,则被告为规避责任,或许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案情可能查的清楚,能够证实一些问题,可惜原告没有这么做,也没有提供网络公司的相关证据,但由于缺少了其中关键的证据,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是首先要注意的侵权主体和事实的问题。若是其他第三方网站上的BBS论坛或现在流行的个人或企业博客侵权图片、文字内容等,如最近比较有名的网络博客日志名誉侵权案件,则对于原告方举证是比较难的,一般好多内容都是匿名发表的,或网络呢称等虚假的名称,有的根本无从查起,因此,举证难度相当大,即便是真名真姓,也同样很难证明就是显示的人所为。对此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其次、原告要举证证明原告方拥有这些讼争图案的著作权,这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人员的人证、原始设计图稿等途径和证据来证明,否则就失去了侵权标的前提。这一问题是侵权案件的普遍问题,相对简单和明了,不再详述。

第三、要举证证明是被告方侵犯了其上述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或文章等,使得其相应权益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而对此问题,在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普遍存在一个举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即如何来认定侵权程度和损失,一般一是可以通过被告侵权前后原告方自己的营业额或利润的损失数额来认定,二是可以通过被告方获利来认定,或者可以通过授权第三方能够获得的利益来认定,若以上都不行,则只能通过法官在规定幅度内用自由裁量权来酌情考虑认定了。

第四、若是被告方自己开设的独立网站,则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本人代理的其他几个相关案件的取证方式或许可以鉴借。如有一个被告公司不承认有公司管理人员这个人,不承认有开展其中的一个业务项目,不承认有其中的具体项目内容,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其公司自己就有一个网站,上面有人员的照片,注明该人员的职务,开展的主要项目就有,还有具体的业务成功项目介绍等等,则就立即通过公证形式保全了证据,但是还同样存在前面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的问题。如是自己单独架设的服务器,则要取证证明是谁去租用或托管该服务器的,若购买的是虚拟主机服务,则一方面可以通过查询注册域名的所有者信息来证明是公司所为或公司员工所为,就是谁去申请这个域名的,很多网站都提供这一查询服务,应该可靠,可以认定的。结果信息显示是公司所为,而且上面的信息很详细,有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有了这些信息还不够,如还不足以认定就是被告公司开设的网站,如被告狡辩是人家给它申请和做的网站呢?则可以进一步通过其他的查询公证,因为现在信息产业部对于开设互联网网站都有备案登记要求,可以通过查询信息产业部的数据库,发现是谁或以谁的名义去备案登记的,对于经营性网站,则还要提供相应的审批证书,有注册资金等的要求,有个ISP证书,而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就是现在的备案登记制度,有了这两个证据内容,则可以推理和确信,应该可以得出是被告公司所为这一结论,除非被告公司拿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方的这些证据。

现在,通过网络方式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希望通过本文对于实践有所启示。

标签:网络侵权,举证,注意问题,责任分配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6.05.23 18:20:18 晴
此文通过PC客户端发布 一条短信,10万人民币没有啦  
又一起利用手机短信,告知银行卡商场消费需核实,并进一步指导开户、转帐,操作电话存款保护、升级方式被骗10万多元人民币

利用存款自动保护、升级电话骗取银行卡号、密码,存款被网上转帐、被盗案再次发生



5月9日下午1时半左右,浙江建德的姚女士在手机上接到一个所谓"银联管理中心紧急通知,贵客户在5月7日杭州银泰大商场用卡开支47800元,将于结帐日扣除,如有疑问,请查讯0571-81780195"的短消息,姚女士便按短消息上号码打电话去问了,结果一连串的骗局开始了。

对方自称是银泰商场的,讲姚女士是用一张去年7月开户的工行卡消费的,要求姚女士赶快到杭州市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报案并告知了报案电话,因为去年7月姚女士正在美国探亲,当时姚也一时糊涂,没有核实对方电话是真是假,想可能有人盗用本人身份证号码去办了卡,所谓"公安局调查科"又来电话,讲这是一起严重金融犯罪事件,将马上派人调查,告诉姚女士立即打电话去银联管理中心请求存款保护并做好保密工作,所谓"中心"告诉姚女士,要把工行卡里的钱现在都拿出来转到建行龙卡名下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姚女士照办把钱都存到了建行龙卡上,甚至还把没有到期的存单也取了出来存到了这个卡上。尔后,假银联管理中心又告诉姚女士一个假银联管理中心的存款"自动保护,自动升级"电话,这是一个程控智能电话,关键就是在这个电话上,姚女士操作按电话键时估计全部泄露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龙卡卡号,密码。到了傍晚,姚女士在自动存款机上查询发现自己龙卡上的十多万元钱都没有了,方知是上当受骗了,一时的糊涂竟被犯罪分子轻松骗走了大半辈子的积血,自然是十分心痛和懊恼。

案发后,姚女士连夜去建德市新安江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一早8时,银行一开门姚女士又去建设银行报告,经建行查后即告知,犯罪分子已经在9日下午以网上转帐方式分3次转走了姚女士龙卡上的十万五千五百五拾一元。姚女士又立即去派出所告诉这一信息,新安江派出所十分重视,立即将案情通报给了杭州市公安局。据杭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分析,发短信给姚女士的手机号码,很可能是福建泉州方向的手机用户。本案公安机关还在继续侦查中。

本案问题的关键是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不用去银行营业柜台得到授权码或已经成功操作了网上银行,并在操作所谓的保护、升级电话时被犯罪分子得到了储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和密码。同时从本案犯罪分子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中可以看出全部是当地的小灵通号码,知道的人也不会相信这些单位的电话号码会是小灵通的号码,估计是全部被转移或连接到专门的高科技设备中才能看到被害人输入的所有号码。同时案件发生后应该立即报案并要求相应银行马上查封转帐银行的帐号,否则也是不会被如此轻松骗取如此大金额的钱财。

类似案件各地已经发生多起,报刊、电视、网络也多有报道,可偏偏还是有人上当受骗,真应该吸取深刻教训。同时碰到类似问题,接到类似的短信应该多想想,也应该问问有关人员或懂的多点的亲戚、朋友等,或者去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时也应该问问工作人员如此情况,银行工作人员有义务提醒储户防止此类诈骗案件。特别痛心的是本案被骗姚女士本身也是有很高文化素养的人,而且其小女儿还是资深银行工作人员,要是打个电话问一下,肯定就不会使得犯罪分子得逞了。

标签:短信诈骗,信用消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电话保护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2006.05.23 18:17:31 晴
此文通过PC客户端发布 试论"华清"商标与"清华大学"的法律冲突  
310013  浙江  杭州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  孔建祥 律师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和实际注册量愈来愈多,对此的注册异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说明大家的保护、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因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人手少,处理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建议能够加快处理进程,从而更好、更快地保护相应注册人或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一个商标注册公告,则不管如何对此提出异议,使得相对方受到很大影响。现从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华清"商标与"清华大学"校名的有关法律冲突问题。

【关键词】华清商标   清华大学   商标异议   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

杭州某著名电脑有限公司为做到永续经营,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于2002年注册了几个电脑产品系列商标,其中有一个"华清"商标,但清华大学在该公司正式注册商标后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本人曾为该公司代理作了答辩,以下是答辩主要内容: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本答辩人认为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华清"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没有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敬请您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不当申请。

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是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IT企业,是一家集PC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拥有自主品牌的硬件、软件产品的生产研发实力,以完善精良的技术团队及良好的企业形象而成为浙江IT行业的佼佼者。

公司以"商道即人道"为企业文化,团结了一大批有志IT事业的高科技人才共同发展,并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国际知名大公司的鼎立支持,并与之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如INTEL公司等。公司成立之初,率先在杭州创办了以专业从事电脑安装、销售、服务和培训的专业电脑大卖场--杭州某电脑科技商城,开业之初,就以其独特的经营方式,良好的售后服务,高档次的购物环境得到了杭州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公司始终如一坚持的"求新、务实、诚信"的企业发展理念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多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浙江省IT行业质量信得过单位",公司也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

发展中的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增加产业投入,以高标准、高质量的产品奉献给广大消费者,以此达到"永续经营"的长远目标,21世纪的华力,明天会更美好。

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自有品牌的计算机产品,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为此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

申请人对其中的"华清"商标提出了异议,为此本答辩人特作如下具体答辩,请您委评审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本答辩人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中, "华清"只是其中的一个,并不只有"华清"一个商标,本公司注册系列商标是为了推出不同系列、不同型号的PC产品之用。

(二)、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注册"华清"商标并没有想到会对我国的著名高等学府"清华大学"产生冲突,但综观申请人提出的很多理由,本答辩人认为是申请人牵强附会的自行套用,硬把两者联系起来,理由是不够充分的,甚至还有点"霸道",您清华大学及其企业是很有名,本答辩人承认,也很敬重申请人,但那也不能阻止人家申请注册"华清"商标!

(三)、本答辩人认为"华清"商标与清华大学及其所属企业注册的商标是为不同种类、不同型号产品所注册的商标,而且两者字体也不同,"清华"系列商标有专用的"毛体"书法字体及专用的文字字体,"华清"商标与它们是截然不同的,并不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和误解。

(四)、本答辩人根本没有象申请人所述是为了搭车而取"华清"商标,根本没有主观恶意,是善意、正当、合法的行为。

(五)、如象申请人所讲理由,那如果"华清池"要申请"华清"商标也不行了?是否也要更改成其它什么"池",或者华清池方面提出说您清华大学也侵犯了我的利益,我华清池比您清华大学要早多了吧!您清华大学是否也要改名?

(六)、商标正式注册之前有一个公告期,如果涉及侵权,那申请人为何不在公告期内提出来?

(七)、象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华光制版系统都已经注册了名称或商标,那清华为何不事先自己也注册"华清"商标予以保护,如果象申请人所述众多理由,本答辩人以为申请人事先不会不想到此商标吧!其实申请人可能更本没想到或想到了也认为它无任何价值,只是人家注册了,又不忍心吧了!如果您清华大学不注册"清华",那人家当然是不能注册"清华"的,那样才构成侵权,您清华才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异议。

(八)、如果这样不行,那"大北"、"大人"、"京北"等商标是否也都不能注册呢?因为它们也与"北大"、"人大"、"北京"相冲突啊!如此这等,那岂不太遗憾了吗?!

(九)、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把本答辩人与"北京华清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混淆了,有两处提到此公司,错把第三人当成了本答辩人,概是有关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大概申请人也向此公司提出了异议,在此本答辩人也提供一个信息,在杭州本地也有同样的"华清"公司,甚至还有"华清饭店"呢,不知是否与申请人有关,我们想全国各地一定还有许多"华清"公司或"华清"商标,申请人如果一一去提异议,反而会浪费更多精力和财力,如果一定要保护,还不如自己去自行注册众多类别的"华清"商标,否则清华大学会疲于应付,"清华"就是"清华","华清"又是"华清",何必计较呢?两者只是文字正反读巧合而以。如果取"××清华"或"清华××"则是有道理提异议的,而且也不允许,否则就让它去吧!清华在中国甚至世界上的地位和名望绝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如果人家冒用清华名义从事赢利活动或非法活动,那是要受到影响的,众多的"华清"公司或"华清"商标的存在并不一定是由于您清华大学的存在而存在,因为中华民族素有以"华"字而为荣,取"华"字系列的名称和商标是一大爱好和习惯。

如果是与清华有关的公司或商品,则肯定会取"清华××"或"××清华",难道还会取与之没有关系的"华清"吗?取了"华清"并不见得就与清华有关或是为了靠清华大学的名声。中国的文字是丰富多彩,取"华"字是为了宏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良好风尚,众多"华"字组合,必定会出现常见的"华清"、"华强"、"华海"、"华力"等等文字组合。

申请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除非申请人已申请在先,则可以予以保护。一般有文化、有知识的人都会知道"清华"的,但又有多少人会想到"华清"与"清华"有多少联系和关系呢?而且又是在北京之外地区,众多华清公司注册成立,说明工商部门是认可和肯定的,没有会因此而拒绝登记注册,除非当地已有类似华清公司了,如果那样,则商标局在审核时也会主动提议此申请的公司更改了,可是各级工商局和商标局均认可的啊!

(十)、中国人现在普遍习惯于从左到右读文字,已没有从右到左读的习惯了,现在是21世纪,并不是古时候或早些时期了,因此并不会把"清华"念成"华清",也不太会把"华清"念成"清华"了,这点恐怕申请人更应该清楚。

(十一)、本答辩人至今还尚未使用此注册商标,也有可能不使用,当时注册系列商标只是出于系列考虑而异,以便将来发展之用而一次性注册,如果事先有明确的目的,象申请人所讲那可能早就用此商标了。因为"华清"如与"清华"有关或与"清华"能粘上边,那"华清"商标将有巨大的市场商业价值,这可比"华力"的价值大多了!如果是有目的和恶意注册,则可能一开始就使用此商标了,但本答辩人没有如此做,因此不能说是恶意注册的。

综上所述,本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理由是不足以撤销本答辩人经正常申请、合法注册的"华清"商标的,请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不当申请。

目前杭州某电脑有限公司方面还尚未接到国家商标局的有关处理结果,此案还在处理、等待中。该公司另一注册商标"华瑞"也被台湾一家股份公司提出异议,同样还没有结果。
标签:商标,侵权,清华大学,华清商标,注册商标,法律冲突
作者 cnlawyer 阅读全文 |  评论()  | 人气() |  引用()  | 推荐 | 
 
 最新日志
绍兴师爷的相册视频(2007-09-02)
盗窃罪法律援助案辩护词(2007-02-01)
关于轻纺城收购武汉香江贸易公...(2007-01-11)
内地注册商标与台湾地区注册商...(2006-07-05)
花季姑娘葬身醉酒司机高速车轮...(2006-07-05)
网络侵权案件举证时需要注意的...(2006-05-23)
一条短信,10万人民币没有啦(2006-05-23)
试论"华清"商标与"清华大学...(2006-05-23)
 最新评论
hsstannet/2008-07-03
广州日聪注册香港公....
 友情链接
 我的LOGO
powered by  http://www.21cnlawyer.com